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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领导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领导制度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各级领导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准则。

二、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凡属重大问题,如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支部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等,都应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坚持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制度,充分发挥集体经验和智慧,实现集体领导。党支部书记要做好支部委员会的会前准备工作,确定议题后及时通知每个支部委员;开会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支委会作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

五、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支部委员会在作出集体决定时,需要充分听取每个委员的意见。要明确地规定每个支委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六、正确处理支部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书记要有民主作风,要充分尊重其他委员的权利,善于听取和正确集中大家的意见。

七、支部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每个委员既要做好所分管的工作,又要对支部的全局负责,支持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和指导,当好支部书记的助手,自觉地维护党支部集体领导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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