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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住房保障、落户等相关问题的政策解答(三)

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住房保障、落户等相关问题的政策解答(三)》的通知

杭委人办〔2021〕3号

一、人才认定方面

1.哪些人才可以进行人才认定一步激活?

答:通过数据化手段能够准确、完整获取申请人基础信息、在职信息、对照资质条件信息,以及完成相关审核的,可通过一步激活实现人才认定。

2.退休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认定高层次人才?已认定的人才退休后能否享受人才政策待遇?

答:退休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人才分类认定,特殊需要的可通过专才方式进行认定。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退休后(以退休停缴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原则上不能享受购房(租赁)补贴、专项奖励等大额资金政策。

3.人才申请认定时对照的资质条件与现从事行业、岗位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况是否能认定人才?

答:在人才认定、备案登记、主动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对照的资质条件应与现从事行业或岗位基本一致,明显不符的,不能认定相应层次人才。

二、享受人才政策待遇方面

4.在杭省部属重点创新平台的人才,政策待遇如何享受?

答:在杭省部属重点创新平台中,已通过杭州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及“万人计划”人才可以申请人才认定,原则上不享受购房(租赁)补贴、专项奖励等大额资金政策。

5.高层次人才认定层次发生变化的,政策待遇如何享受?

答:人才认定层次发生变化的,人才政策待遇相应变化,之前已发放的补贴不做调整。

6.人才目前所在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评定时用人单位不一致的,能否申领高层次人才购房(租赁)补贴、专项奖励?

答:人才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租赁)补贴、专项奖励等大额资金政策时所在用人单位应与高层次人才评定时用人单位一致。补贴申请或拨付过程中,人才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认定系统中主动登记,审核通过后再予以发放。

7.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时,申请人首次入杭时间如何界定?

答:《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解答(四)》第2点“从2013年10月21日到引进之日期间无房”中“引进之日”指,首次入杭工作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以首次实际入编、签订正式聘用服务合同的月份为准;首次入杭工作单位为其他用人单位的,以首次在杭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两者较早的月份为准;社会保险和个税都未缴纳的创业人员,以其首次在杭创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月份为准。

三、人才落户方面的政策解答

8.非全日制研究生是否能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答:对2017年以后录取的符合条件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来杭参照全日制研究生落户政策。

本文件与其他人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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